河北石家庄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五批疫情防控期间违法案件
河北新闻网讯(张欣媛、于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河北省石家庄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工作力度,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维护了市场秩序。现公布第五批违法案件。
案件一
2020年2月5日,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疫情防控检查时,发现石家庄臧诺养正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销售的医药防护用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的消毒液无商品标识。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药店作出了罚款17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
2020年2月6日,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新华区诺施大药房售卖过期、假冒口罩的举报后迅速组织执法人员进行了检查。经查,新华区诺施大药房共销售“飘安”牌过期一次性口罩10包。新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给予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
2020年2月6日,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石家庄市金泰医药商场有限公司销售口罩的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店以预约登记的方式售卖一次性口罩,检查人员依法要求其提供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等情况时,该店负责人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桥西区市场监管局遂依法对该店做出拟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现该案件正在处理过程中。
案件四
2020年2月1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桥西区聪宝日用百货经销处无证经营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该当事人在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情况下,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此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石家庄市市场监管局遂依法作出了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7075元,罚款9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五
2020年2月2日,栾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石家庄诺善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的一次性口罩进行了调查。经查,该药店销售的一次性口罩未依法注册。该药房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栾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并处罚没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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