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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关于涉黑恶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时间:2018-10-10 20:27河北网(www.he-b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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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

关于涉黑恶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和省市委关于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意见要求,进一步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积极性,踊跃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推进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内容

1、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2、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3、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医患纠纷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4、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5、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6、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7、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8、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9、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0、各类黑恶势力的“保护伞”,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涉黑涉恶犯罪分子,或者纵容涉黑涉恶犯罪分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公民举报线索,应尽可能提供案件时间、地点、性质及犯罪事实等简要案情,提供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主要特征、藏匿地点等相关情况。

二、举报方式

1、信件举报

公民可通过信件邮寄的方式将涉黑涉恶势力犯罪线索举报至市、县政法机关,或直接投递至政法各部门设置的扫黑除恶举报箱。

2、电话举报

公民可通过市政法机关公布的涉黑涉恶势力犯罪线索举报电话举报。

市扫黑办:0319-3270215;市公安局:0319-2618110;市法院:0319-2236137;市检察院0319-12309;市司法局:0319-2183108

3、网络举报

公民可通过邮箱举报,将举报线索通过邮件发至邢台市扫黑办邮箱:shceddz@126.com,邢台市公安局扫黑办邮箱:xingtaisaohei@163.com,邢台市法院邮箱:xzfshb@126.com,邢台市检察院邮箱:xtsjcyshb@126.com,邢台市司法局邮箱:xtsfj666@163.com。

4、现场举报

公民可直接到当地政法机关或向政法干警当面举报以及其他方式举报。

三、奖励及兑现方法

(一)举报涉黑犯罪线索

1、凡举报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犯罪线索直接破案,犯罪嫌疑人经人民检察院批捕并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提起公诉审判机关受理的,奖励人民币20000-30000元。

2、凡提供举报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3000-5000元,抓获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3、凡举报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犯罪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

(二)举报涉恶犯罪线索

4、凡举报恶势力犯罪集团或团伙线索直接破案,并经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奖励人民币10000-20000元。

5、凡提供举报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恶势力团伙头目、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500-3000元,抓获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6、凡举报恶势力犯罪集团或团伙犯罪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三)举报背后“保护伞”犯罪线索

7、凡提供举报线索并协助纪检监察和公安机关挖出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的,视情况奖励人民币2000-10000元。

(四)举报奖励兑现

1、举报奖励原则以实名举报为主,一般需经审判机关审理定性后,按确定的案件性质予以奖励。

2、匿名举报的,举报人需提供能证明是自己举报的材料;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情奖励。举报顺序以政法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3、在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给予奖励的,经办案机关审核,并出具破获案件或抓获证明,以及提起公诉证明、一审或二审判决书,会同举报人证明材料,报设立奖励资金的机关或部门,经审核、审批后予以兑现。

市、县(市、区)党委政府或政法部门应设立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门机关认定的标准,及时兑现举报人奖金,发放举报奖金秘密进行。

四、保护、保密措施

各级政法机关要严格按照保密制度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保密,举报人情况、举报信息等要明确专人负责,对于举报重大线索的,要视情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举报人,确保举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于违反工作纪律或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政法机关将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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