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
为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调处家庭纠纷、消除家庭矛盾中的工作优势和独特作用,切实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市妇联、市司法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成立廊坊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成立廊坊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市婚调委),并就成立县(市、区)、乡镇(街道)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意见。
廊坊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在市妇联妇女维权中心(信访室)、12338妇女维权服务热线办公室等处,依托市婚调委设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室。市婚调委接受市妇联、市司法局的监督和业务指导,负责全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培训宣传和组织协调,研究、调处重大婚姻家庭纠纷,做好婚姻家庭纠纷以案释法、宣传预防等工作。
市婚调委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主要负责调解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扶养纠纷、抚养纠纷、继承纠纷),以及当事人双方愿意调解的其他民间纠纷。在调解中,坚持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基本原则,通过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引导家庭成员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平安、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意见》要求,各县(市、区)妇联要结合实际,主动与县(市、区)司法局联系沟通,完成人民调解委员会组建工作,具体负责本县(市、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同时,依托各乡镇、街道妇联、司法所成立乡镇、街道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乡镇、街道主管领导任婚调委主任,选聘部分乡镇、街道妇联、司法所、村居(社区)妇联和调委会人员为调解员,吸纳派出所民警、学校教师、村居(社区)医生为调解员,负责本乡镇、街道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工作,同时协助配合县(市、区)妇联、县婚姻调委做好相关工作;村妇代会主任(社区妇联主席)负责协助乡镇、街道妇联主席调解本村居(社区)婚姻家庭纠纷工作,负责做好本村居(社区)婚姻家庭纠纷有关法律法规、社会伦理道德、家庭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工作,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和预防工作。(记者杨巍 通讯员李海潮、董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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