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遇险保命钱”河北落地 救助基金有保障(2)
2010年,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2011年,赵文石在提案中写道:“河北省除了向保险公司足额收缴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外,未设立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这一惠及民生的好事何日能惠及百姓仍无时间表,不免让人多少感到有些遗憾。”
2012年,经过大量调研,民革省委向省政协十届五次会议提交了一份集体提案,督促省政府加快推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提案得到了省政府的高度重视,随后省公安厅设立了筹备机构,起草出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只等五部门会签完毕即可提交省政府讨论通过实施。
直到2014年初,河北省该项基金仍没有落地,每年约有2亿元基金无法派上用场,也不能惠及广大百姓。在当年1月召开的省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上,民革省委再次提交集体提案,期待省政府限时督办,早做决策,早日实施。
72小时黄金抢救期,救助基金有保障
在多方推动下,2014年7月4日,备受关注的《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据介绍,有了这个基金项目的运转,交通事故受害人在72小时的黄金抢救期,面对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三种情况也将有救命钱。
救助基金来源于七个方面,包括: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的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其他资金。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日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最高限额不超过5万元。丧葬费用垫付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个月总额。
记者获悉,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亲属可以向事故发生地交管部门提出救助申请。交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符合救助情形的,应当书面通知承办单位在设区市、县(市)办事机构和医疗机构,按规定提交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承办单位提出垫付申请。承办单位收到交管部门和医疗机构的救助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
有了救助基金承担抢救费用,是否意味着肇事司机就免于赔偿呢?该救助基金办公室负责人介绍,按照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截至目前,河北省已经按照救助基金追偿的相关要求,完成了20万元垫付基金的追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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