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9)
第五十三条 【农药等防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林绿化部门防治园林病虫害应当采用低毒农药,并合理安排施药时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周边环境受到污染。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屠宰场。
第五十四条【烟花爆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逐步扩大烟花爆竹的禁止燃放区域,严格限制燃放时间、品种,减少烟花爆竹燃放污染。
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五十五条【政府应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第五十六条【应急预警】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监测,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
第五十七条【应急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信息,实施下列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排;
(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停止或者限制建设工地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五)禁止露天烧烤;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第五十八条【健康防护】预警信息发布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鼓励公众选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幼儿园和学校应当减少或者停止户外体育活动,有关单位应当停止组织露天体育比赛以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第五十九条【应急响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采取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大,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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