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8)
第五章 重点区域联合防治
第六十条【协调机制】省人民政府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定期协商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产业转移的承接与合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产业结构调整和准入标准,统筹考虑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的协调。
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北京、天津大气污染防治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六十一条【提升燃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的排放限值,提升区域内机动车、燃油标准,推动跨区域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监管协同。
第六十二条【信息共享】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享大气环境信息,建立大气污染预警联动应急响应机制,通报可能造成跨界大气影响的重大污染事故,协调跨界大气污染纠纷。开展联合执法、环评会商,促进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
第六十三条 【科研合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组织开展区域大气污染成因、溯源和防治政策、标准、措施等重大问题的联合科研,严格控制区域大气污染排放。
第六十四条 【协同控制】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协同控制目标,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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