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基本原则】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和工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加强生态建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以及布局调整,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实施,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对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油气回收治理等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农业等部门对建筑扬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工业企业料堆场、农业扬尘等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工商、食品监督等部门对餐饮服务业、露天烧烤等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对农业生产、畜禽养殖造成的大气污染、秸秆综合利用等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渔业部门、海事机构对船舶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责任主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岗位责任制,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七条【考核评价】本省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各设区的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财政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第九条【技术支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编制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治技术,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第十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大气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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