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10)
第四十七条 【燃料管理】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标准的车用燃料。
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
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渣油和重油。
第四十八条 【船舶排污】船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有关排放标准,遵守排放控制区要求。
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第五节 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条【禁止露天焚烧】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和机动车磨擦片以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
禁止露天堆放垃圾、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第五十条【重金属污染防控】向大气排放汞、铅、铬、镉、类金属砷等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五十一条【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控制】向大气排放二噁英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或者从事废弃物焚烧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和工艺,安装废气收集净化装置,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标准要求。
第五十二条 【油烟污染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
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和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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