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应清理公用事业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时间:2016-09-08 00:48河北网(www.he-b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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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 扬
近日,广东省工商局向社会公布了10条公用事业类合同中的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及点评意见,督促相关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将依法予以查处。(据南方网9月4日报道)
因供水管道破裂或管道抢修等原因造成临时停水,供水方不负经济和法律责任;用水人逾期未交水费的,供水方每日按欠费总额的5‰加收滞纳金……广东省工商局所列举并明确叫停的10条“霸王条款”,都是此类长期存在、人们早已习以为常的格式条款。显而易见,这些条款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合法之处,但因为公共事业单位的垄断属性,消费者无从选择,只能被迫接受。
公用事业具有一定的公益属性和鲜明的服务属性,不应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而应以服务民众为根本。在这个意义上,公用事业最不该有“霸王条款”,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不该处心积虑地通过格式条款来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广东省工商局勇于向公用事业中的“霸王条款”开刀,这既是还消费者以公道,也是还“公用事业”以本来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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