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阳光”照进政府采购的每一个环节
□梅刘柯
招投标各方心照不宣“围标”,甚至形成了产业链……近日,记者在多地采访发现,政府采购中仍然存在“围标”“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问题,一些参与竞标的企业往往靠的并不是自身的实力,而是过硬的“关系”和能够吃透各类“潜规则”的“八面玲珑”。(据《经济参考报》8月30日报道)
政府采购的目的,在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减少职务腐败和资金浪费。曾经,由于相关制度不够完善,一些政府采购反而成了职务腐败和财政资金浪费的重灾区。但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尤其是去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实施,以及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只买贵的、不买对的”、招标不公开、指定供应商等以前常出现的采购乱象已经明显减少,这让我们看到完善、严明的法律制度对于规范政府采购的重要意义。
然而,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在严明的法律法规下,一些不法者仍没有及时收手,并为了规避法律不断翻新手段且愈加隐蔽。比如,在采购计划、招标书中“耍心眼”,设置限制性条款或一些不必要的采购要求,确保“特定”的供应商符合条件;在招标信息公布上“玩技巧”,不仅专门选在节假日的前一天公布,还只挂在部门网站上不显眼的位置,让自行投标企业因注意不到而错过报名日期;在招标操作上弄虚作假,预先定好供应商,并让供应商组织另外几家企业“围标”,好让招标看上去公平公正……不难看出,这样的采购,看似“阳光”,实则是披着“阳光”外衣的寻租腐败。
为何这些“耍心眼”“玩技巧”行为能够得逞?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监督监管不严。比如,当下对政府采购的监督,仍然是以内部监督为主。内部监督的优点自然不用多言,但也存在着一些短板,比如因人力、物力限制而难以做到面面俱到。而且,这种“自己管自己”的形式,也极易出现“权钱交易”“利益输送”,让监管形同虚设。由此而言,对政府采购,在加强纪检、审计等内部监督的同时,更应充分发挥外部监督比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是让政府采购接受更多来自外部的监督的一个重要前提。尽管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但目前这一原则的落实情况却并不理想。现实当中,有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十分隐蔽,在公布时间、渠道上玩“门道”;有的招标过程不透明,中标抑或不中标的关键因素取决于什么,外人很难知晓,让公众监督无从入手。因此,只强调公开透明的原则还远远不够,还要在信息公开透明上制定详细的制度和明确的标准,并严加执行。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公众才能更好地行使监督权。
政府采购恰不恰当、是否合规,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关系到能不能把“有限的钱花在刀刃上”。只有不断加大政府采购的信息透明度,让公众知情、参与、监督,我们才能让“阳光”照进政府采购的每一个环节,才能让不法分子不再有暗箱操作的机会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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