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非法集资及与之相关的互联网金融犯罪(2)
关于P2P网贷。根据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因此,实践中P2P平台除日常依法合规经营外,甚至对于融资方的身份都需要履行必要的实质审查义务,如果平台没有及时发现融资身份有瑕疵(如在征信系统中有不良记录),或者即使发现为了保证网站或投资人的收益而对此种融资人予以放任,仍在网站上为其打广告或继续美化融资人的经营前景,则平台很有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或成为融资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共犯。即便P2P平台未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但仍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
关于众筹。2015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正式以文件的形式提出:“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增强众筹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能力。”2015年8月7日证监会下发《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通知中明确定义股权众筹的概念,把市场上通过互联网形式开展的非公开股权融资和私募股权融资行为排除在股权众筹的概念外面,“股权众筹”明确为: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把“公开、小额、大众”作为股权众筹的根本特征,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在监管思路上,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特征的股权众筹业务,将采取对机构和业务的双重核准,采取了严格的准入制。
因此,不向非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不向超过200个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份以及对融资方身份及项目的真实性严格履行核查义务,都是股权众筹平台应该严格坚守的法律红线。
预防和远离非法集资,需要投资人和运营平台共同努力,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谨慎选择投资项目,选择适合自己的商业模式,能够预估项目风险,具备抗风险能力,确保自身资金安全,为社会资金融通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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