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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妇幼发出第一张新版《出生医学证明》

时间:2019-01-10 13:12河北网(www.he-b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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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妇幼保健中心获悉,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启用,1月2日,市妇幼发出了第一张新版《出生医学证明》。

市妇幼信息科工作人员介绍,《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出生登记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文书。2018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完成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正式更名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基于部委名称的权威性、严肃性,新版医学证明将第五版出生医学证明上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字样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监制”。

随着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启用,《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也正式出台,各市签发机构在首次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执行,并提前以各种形式及时告知到每一位新生儿监护人。

工作人员提醒,《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时应注意:在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出生30个工作日内,由新生儿母亲持《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及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签发机构办理;出生超过30个工作日且不满一年的,除满足第1条外,还要提供助产机构住院病历复印件;出生满一年及以上者,除满足第1条外,还需要提供具有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公告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非新生儿母亲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还需要提供新生儿母亲手书的委托书及领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有资质的助产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助产机构按照院内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在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父母向拟落户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负责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新生儿姓名原则上不作变更。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新生儿(不含外籍新生儿)姓氏应随父姓或母姓;新生儿姓名应使用《通用汉字规范表》的汉字。(记者 杨巍 通讯员 闫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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