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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考核制度 强化刚性约束 实行总量控制——《河北省节约用水条

时间:2021-08-12 15:27河北网(www.he-b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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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坚持节水优先,遵循统筹规划、科学配置,总量控制、高效利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依法管水,节约用水,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履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机制。

宁晋县节水灌溉示范田。 (资料片) 河北日报记者赵红梅摄

明确职责,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政绩考核内容

条例提出,节约用水工作应当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价、约谈、问责等制度。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规范管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节约用水重大项目建设。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加大城市再生水利用力度。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推广先进工业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渔业节约用水工作,推进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先进农业节水技术。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进节约用水各项政策措施落实。

强化刚性约束,实现对水资源的科学和精细管理

条例提出,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指标体系,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产业结构和人口规模,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

实行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加强对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水资源的科学和精细管理。

农业节水方面,根据各地水资源条件,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推广农业节水种植技术和节水耐旱作物品种,扩大节水耐旱作物种植比例。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实施轮作休耕、旱作雨养,适度退减灌溉面积。严格限制开采深层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推广农艺节水和工程节水,推动实施规模畜禽养殖场节水技术改造,推广先进适用的节水型养殖方式。

加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现代化改造,提高灌溉用水效率,建设节水型灌区。

工业节水方面,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在生态脆弱、严重缺水和地下水超采地区,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项目,限制新增高耗水企业和项目,逐步减少现有高耗水企业和项目,有效利用再生水资源。

工业企业应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推广高效冷却、循环用水、废污水回用等节水技术和工艺,建设节水型企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用水产品和设备。

城镇节水方面,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制水技术,减少制水水量损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广绿色建筑,推动建筑节约用水。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逐步完善滞、渗、蓄、净、用、排等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洗浴、洗车、人工滑雪场、洗涤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取节水措施,配备完善的节水和循环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树立生态节水理念,选用耐旱型树木、花草,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城市绿化不得利用地下水。禁止使用地下水建造人造水景观。

加强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

条例提出,加强再生水、微咸水、海水、雨水、矿坑水等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利用,明确非常规水源用水需求、配置领域、配置量、供水能力和设施布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污水资源利用设施建设,加快实施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因地制宜规划布局再生水利用设施,有序推进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

市政管网未覆盖的城区,可以采用分散式、小型化的处理回用设施,对住宅小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的生活污水进行达标处理,实现就近回收循环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镇区域位置和人口密集度,采用区域统筹、联合共建的方式建设污水处理站,对农村污水进行集中处理与利用。

鼓励沿海地区进行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节约淡水资源。沿海城市可以将海水淡化水作为市政新增供水及应急备用的重要水源。

新建城市基础设施、住宅小区等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雨水集蓄利用设施,实行雨污分流,提高雨水收集利用率。

推行阶梯水价,引导全社会节约用水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完善分类定价、差别水价、阶梯水价等水价机制,实行水价动态调整,促进和引导全社会节约用水。

城镇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对具备条件的建制镇推行阶梯水价制度。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内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应当用于管网和计量设施改造、节水产品推广、水质提升以及企业节水技术改造等,并可以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

为震慑违反节水条例行为,条例明确规定,对超过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的、未完成地下水采补平衡任务的、未按规定关闭取水井的等情形,要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予以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责任。

对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监测设备的、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的、未经批准开采地下水的、项目建设单位未落实建设节水设施要求的、未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或者应当利用再生水而未利用的等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据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河北日报记者赵红梅 通讯员任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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