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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出台新规,交通违法行为市民可随手拍

时间:2018-07-05 11:53河北网(www.he-b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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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动邯郸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提升道路交通文明水平,维护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学习借鉴“温州模式”,近日,邯郸市公安局、邯郸市财政局印发《邯郸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在邯郸市推广全民抓拍道路交通违法做法,实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鼓励群众参与道路交通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共创邯郸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邯郸市辖区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与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由邯郸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并应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取证。举报事项应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的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受理、分办、查处、奖励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创新科技应用,建立举报平台,举报人通过举报平台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的线索应当按照举报平台告知的项目和内容提供,且采集的证据符合规定。

第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对符合规定已受理的,应及时查证和查处,并对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严格保密。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应及时、准确,遵循时效性原则,应在发现交通违法行为起1日内进行举报,便于固定证据和查处。

第三章 范围标准

第九条 经查证属实的举报,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举报下列违法行为之一,每宗奖励10元,同一人每天奖励金额不超过100元: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2、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3、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4、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5、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标线指示在道路上停车的。

(二)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提供逃逸车辆的车号、车型或者肇事者等有利于逃逸案件查获的信息,成功查获肇事者的,视情况给予5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三)对其它交通安全隐患和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视情况给予奖励。具体内容及奖励标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并对外发布后实施。

第十条 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证据不充分的;

(二)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已被查处的;

(三)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取证或无法查处的;

(四)举报人属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且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在其工作辖区内的;

(五)对其它举报情形不被采录的。

第四章 奖励发放

第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在案件侦破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或无法告知的,不予以发放奖金。

第十二条 其他交通违法行为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规定的,通过专门账号以转账等形式发放给举报人在举报平台实名注册的账号上。

第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管奖励金的会计档案和收支业务的有关材料。

第五章 责任义务

第十四条 举报采取自愿、安全的原则。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禁举报人采取危险方法或不正当手段收集交通违法行为证据。

举报人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其它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或者恶意举报。对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或影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守举报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因泄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定期向邯郸市财政局报送奖励金业务统计报表和奖励经费支出、结余情况。

第十八条 奖励金的使用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年度提出预算额度申请。

第十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奖励金的财务管理和账务核算,并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举报奖励的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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