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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省政府权威解读 30项“首发”新政释放创新动能(7)

时间:2015-10-13 16:55河北网(www.he-b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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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两个同等对待”改革评聘制度

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与岗位考核中,将成果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项目指标要求同等对待。

解读:按照现行考核评聘机制,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争取政府纵向项目、发表论文、科技奖励等作为评价科技人员的主要标准,造成科技人员往往只重视项目、论文,不重视成果转化。“两个同等对待”评价机制赋予了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在职称评审和考核评价中的平等地位,将形成考核评聘的成果转化导向,激发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13、重大成果转化人员评聘不受岗位比例限制

重大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突出贡献人员可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称,不受岗位比例限制。探索高级职称直聘制度,开展事业单位高级职称直接评聘试点。

解读:借鉴辽宁、黑龙江等地政策,提出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破格评聘机制和高级职称直聘制度,深化职称评聘制度改革。

14、技术转移机构可获奖30万

鼓励省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对新认定省级以上技术转移、技术交易机构,省财政最高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省财政按其合同登记额的1‰给予奖励性后补助,单个机构每年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

解读:本项政策旨在鼓励支持省属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建立专业、高效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设机构,配置技术转移服务专业人才,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提升技术转移、认定登记服务效率。

15、政府购买服务可签技术合同

企事业单位承担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依服务内容可签订技术合同,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享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税收和奖励等优惠政策。

解读: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向政府提供创新性社会公共管理服务。在承担政府购买服务事项中取得科技成果,或利用已有科技成果向政府提供创新性服务的,均可享受成果转化的优惠政策,并可将所得收益分配给对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16、科技计划将惠及个人创业

探索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个人创业、个体创新活动的支持模式。

解读:借鉴广东等地政策及经验,探索将科技计划“法人制”支持模式逐步演进为“法人+自然人”支持模式,加强对个人创业、个体创新活动的支持,促进大众创新创业。

17、探索扩大劳务费支出范围

规范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探索将人力成本纳入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预算。

解读:目前,我省实施的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政策只允许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列支劳务费。北京将劳务费支出范围扩大到项目组成员中的非财政供养人员,上海则全部放开,只要是项目组成员就能列支劳务费。本项政策借鉴上海、北京、甘肃等地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科技创新改革举措,将人力成本纳入科技计划项目预算,有利于逐步解决科研人员脑力劳动劳务费报酬问题,实现科研人员的创新价值。

18、已验收项目结余资金当年可续用

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在研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在当年可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

解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精神,对我省有关要求进行了调整,强调结余资金可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的当年,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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