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险关联交易“立规矩”
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保险关联交易“立规矩”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任国省)监管层正对险企关联交易织就一张严密监管网。近日,银保监会起草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也是自2017年6月原保监会强化关联交易监管后的又一次监管升级。而在征求意见结束后,新的征求意见稿将在6月1日实施。这意味着监管正式为保险关联交易重新“立规矩”,被视为强化保险关联交易监管硬约束的体现。
近年来,伴随着保险投资渠道全面放开,保险行业关联交易迅猛增长,规模从几百亿快速增长至数千亿。关联交易规模猛增的同时,潜在风险也在逐步放大。保险监管部门有关人士曾公开表示,保险公司股东股权领域存在一些风险隐患,部分公司治理有效性“先天不足、后天失调”,关联交易风险日益突出,管控失效风险不可忽视。
而在原保监会去年发布的监管函中,不少公司因关联交易被披露点名,例如,有的公司关联交易严重超标,个别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已经形成风险,如投资关联方信托产品,如期未能兑付,出现违约;有的险企通过多重交易,规避监管。原保监会就曾披露称,“一部分关联交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投资端,通过结构化金融产品,掩盖业务实质,绕过监管约束,向关联方输送资金。”
关联交易混乱现象也大量存在,部分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严格、关联交易统计不准确、报告不及时。此外,还有一些公司关联方的档案管理不规范,没有按照实质和穿透原则认定关联方。有公司股东隐瞒关联关系,对公司实行隐性控制。
对比现行的监管政策,无论是关联方界定、关联交易类型的认定和明确,还是内部控制、加强监管,各方面内容上更加细化和具体了,而且还增加了兜底条款,比如说反复强调的实质重于形式,实际上提前封堵了各种潜在的擦边球行为。
业内人士表示,关联交易本身是中性的,新办法是为了加强关联交易监管,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风险,而不是禁止合理合法的、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的关联交易。新办法对保险公司在专业能力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关联方界定、交易结构设计、交易金额测算、内外部审批流程到信息披露与报告,都需要有极高的专业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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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保险公司存在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意见稿》首次明确了关联交易的类型,为投资入股、资金运用、保险业务、利益转移、提供服务等。值得注意的是,“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含增资、减资、收购合并等)”也被认为属于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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