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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全文)(4)

时间:2015-01-21 19:46河北网(www.he-b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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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制度,建立国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重大项目建设、园区规划应当与国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尚未确权的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进行确权登记,明确保护主体、保护义务和保护责任。

第十八条 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的资源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制度,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补偿。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土资源环境监测体系,对国土资源环境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国土资源环境重大灾害应急预案。

国土资源环境受到严重破坏,危害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发布预警信息,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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