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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全文)(2)

时间:2015-01-21 19:46河北网(www.he-b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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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国土保护和治理负责,建立统一协调、上下结合、相互衔接、责任明确、统筹治理的监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国土保护和治理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开发利用国土资源,防止对国土资源环境的破坏;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自觉履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的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土资源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保护和治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应当由政府承担的国土保护和治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国土保护和治理资金。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运用市场机制多渠道筹集国土保护和治理资金。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和个人,开展国土保护和治理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使用国土保护和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提高国土保护和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土保护和治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治理意识,对在国土保护和治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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