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全文)(10)
时间:2015-01-21 19:46河北网(www.he-b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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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众参与国土保护和治理的范围:
(一)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国土保护和治理状况的建议;
(二)受聘担任国土保护和治理社会监督员;
(三)开展国土保护和治理志愿服务;
(四)依法参与国土保护和治理的其他相关活动。
第四十一条 鼓励乡村、社区的自治公约规定国土保护和治理自律内容,对违反规定者可以提出劝告和批评。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破坏国土资源环境的行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国土保护和治理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国土保护和治理专项执法检查或者提出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保护和治理工作的完成情况纳入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的范围,及时检查国土保护和治理规划的完成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国土保护和治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将自然资源资产纳入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范围。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国土保护和治理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国土保护和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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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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