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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全文)(3)

时间:2015-01-21 19:46河北网(www.he-b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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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编制规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编制国土保护和治理规划前,对国土资源环境状况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编制国土保护和治理规划,报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国土保护和治理规划编制本级国土保护和治理规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国土保护和治理规划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相衔接。国土保护和治理规划应当包括国土资源环境状况,国土保护和治理的目标、任务、措施等事项。

编制国土保护和治理规划应当经过专家论证,并征求公众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三条 国土保护和治理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章 共同保护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主体功能区规划,按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统筹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土资源用途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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