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公安交管部门公布十起酒驾醉驾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卜某鹏及冀AC50**小型轿车乘车人马某、王某受伤入院,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卜某鹏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案例五:犯罪嫌疑人李某考,男,石家庄赞皇县人。2020年7月5日22时20分许,李某考驾驶鲁D536**小客车沿03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孙庄村路段时,逆行驶入对向车道与该车道内正常行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经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考血液中乙醇含量188.72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调查取证,李某考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未确保安全驾驶,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案例六:犯罪嫌疑人张某壮,男,河北石家庄人。2020年6月29日13时07分左右,张某壮醉酒后驾驶冀A216**号小型客车沿祁连街由北向南逆向行驶,因其处于醉酒状态无法正常驾驶机动车,车辆突然驶入对向车道,与任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刮蹭。在发生事故后张某壮并未停车保护现场,而是继续驾车驶至珠江大道与祁连街交口处才停车,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严重。经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壮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12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安全意识淡漠 危险时时存在
案例七:犯罪嫌疑人袁某,男,石家庄市赵县人。袁某于2019年10月24日23时许,醉酒后驾驶冀A360**号绿色轻型厢式货车,沿和平路行驶,途经西三环主路、南三环主路等多条快速路,在南三环辅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07国道下桥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袁某所行驶的道路均为快速路,车辆行驶速度均较快,且驾驶的车辆为货车,极易发生严重交通事故。经鉴定袁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54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袁某被鹿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例八:犯罪嫌疑人张某博,男,河北三河市人。2020年11月1日4时许,张某博醉酒驾驶冀A7R5**小型轿车,沿世纪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三环交口处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注意力分散,致使其所驾驶车辆溜车撞上了前方车辆,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21.64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九:犯罪嫌疑人李某宾,男,石家庄市高邑县人。2014年4月30日李某宾因犯合同诈骗罪被高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4月10日,因酒驾被高邑县交警大队处以行政处罚,暂扣驾驶证6个月。2019年11月28日20时30分许,李某宾饮酒后驾驶冀ALU1**号机动车行驶至高邑县刘秀路与工农街交口处,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当场查获,李某宾拒不配合呼气检测,民警带其强制抽取血样进行检测。经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宾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0.14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李某宾被高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案例十:犯罪嫌疑人王某辉,男,石家庄市长安区人。2019年12月07日21时30分许,王某辉醉酒后驾驶牌照为冀AA78**的白色捷达牌小型轿车经过北二环辅路和桃园桥交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警务站抽血进行检验,当准备对其进行抽血时,王某辉以上厕所为由趁民警不备逃跑,后被民警擒获。民警强制对其进行抽血。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王某辉血样中乙醇含量104.96mg/100ml。
王某辉因涉嫌危险驾驶已被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以上真实案例时刻警醒广大驾驶人:酒驾、醉驾不仅对驾驶人本人的生命安全存在危害,更会危及他人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广大驾驶人更要算好一笔“责任账、经济账、家庭账”,养成安全文明的驾驶习惯,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酒驾醉驾行为。石家庄公安交警号召大家人人争当“拒绝酒驾,安全出行”的号召者、践行者、劝导者、示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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