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障水安全实施纲要(7)
(九)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
完善公共财政投入政策。加大各级财政投入,严格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政策,足额征收水利专项收入。落实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和水源工程建设的政策。
落实金融支持政策。建立水利政策性金融工具,为水利工程建设提供中长期、低成本的贷款。协调金融机构,进一步拓宽水利建设项目的抵(质)押物范围和还款来源,推动以水利、水电、供排水资产及其相关收益权等作为还款来源和合法抵押担保物。探索建立洪涝干旱灾害保险制度。
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把引调水工程、水源工程建设等作为吸引社会资本的重要领域,鼓励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厂网一体投资和运营。探索商业化治水模式,对准公益性水利工程按照现行财政支持政策申请给予补助,吸引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出资方式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积极发展BOT、TOT、BT、PPP等涉水项目融资和管理模式。
探索建立合同节水管理模式。借鉴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模式,鼓励高耗水企业与节水服务公司签订合同,节水服务公司向企业提供节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服务,分享节水效益。建立市场引导机制,鼓励发展专业化节水服务公司,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开展农业灌溉合同节水管理模式试点。
(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创新建设管理模式。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推行政府投资水利工程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实行专业化社会化建设管理。鼓励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按县域或项目类型集中组建项目法人,进行集中建设管理。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积极开展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所有水利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深化运营管理体制改革。健全运行维护经费保障机制,落实公益性、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推行管养分离,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专业化队伍,探索实行公益性水利工程物业化管理。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总结13个县的试点经验,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小型水利设施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建立工程使用者负担为主、财政补助为辅的管护经费落实机制。推行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的省市县乡四级“河长制”,完善河流管护标准体系和监督考核机制。
健全基层服务组织。完善乡(镇)基层水利服务组织,提高水资源管理保护、防汛抗旱、农村水利工程、水利科技推广等方面的服务能力,开展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到2020年,每个县建成1至2个标准化的乡(镇)水利站。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依法登记、规范运作的原则,加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使其真正成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产权主体和管理运营主体,2015年地下水超采治理试点区率先完成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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