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障水安全实施纲要(10)
(三)水生态修复工程。
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在2014年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基础上,编制并组织实施《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中长期规划》,将地下水超采治理范围扩展到全省地下水超采区,到2020年基本达到地下水采补平衡。
水源涵养区建设。大力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防护林、太行山绿化、退耕还林等重点造林绿化工程,抓好天然林保护和坝上地区退化林分改造工程建设,加快国家公园体系建设,建设野三坡、雾灵山等一批国家森林公园;加快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国家水土保持、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等工程。到2020年,完成造林面积2422万亩,燕山、太行山森林覆盖率分别达到53.2%、48.4%,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3万平方公里,大幅提高水源涵养能力。
湿地生态治理修复。实施《白洋淀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规划》,以“引”“控”“管”为着力点,建立生态补水长效机制,重点实施引水调水、污染源综合治理、入淀河流整治、淀区生态修复等综合治理措施,提升白洋淀生态环境质量。编制实施《河北省湿地保护规划》,修复衡水湖、南大港等湿地,恢复文安洼、东张务、东淀等湿地植被和生态功能,建设察汗淖尔、永年洼等国家湿地公园。开展北戴河等近海海域的保护与修复。与京津共同编制京津保生态过渡带建设规划,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增加生态用地规模,成片建设森林,扩大湿地面积,力争2017年基本建成京津保中心区过渡带。
滦河流域综合整治。加快实施国家确定的滦河流域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试点,加强水资源节约利用、合理配置和水源地保护,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重点中小河流、河段治理工程,探索建立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和现代管理制度,到2017年完成试点任务。争取国家在我省其他流域全面开展综合整治。
(四)水环境防控治理工程。
重污染河流治理。对全省重污染河流实施从源头到纳污区综合治理,提高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水平,封堵非法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建设生态护坡护岸、人工湿地,开展浅水栽培、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提高生物净化能力,逐步改善河流水质。到2017年,完成14条重点污染河流治理;到2020年,全省丧失功能的河流断面比例下降15%。
污水处理工程。厂区运行负荷超过90%的污水处理厂,按照实际排水量增长情况,加快对厂区进行扩能改造,加大污水深度处理力度,出水水质达到一级A标准,对水质有特殊要求或有条件的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地表水Ⅳ类水质标准。加快城市和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到2020年,设区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5%,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60%。
地下水污染防控。开展地下水污染现状调查,加强工业园区地下水污染防控,完善防渗设施和检漏系统。严格水环境影响评价和地下水环境准入,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防范石油、化工、矿山等企业废水和固体废物对地下水影响。规范生活垃圾填埋处理,有效防范垃圾渗滤液污染地下水。加强灌溉水质的监测管理,严格控制不达标的污水灌溉农田。加强污染源监测,提高地下水污染防控能力。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建立农业面源污染定位监测体系,实施农业清洁生产,实现化肥、农药节约利用,秸秆尾菜全量化利用,地膜回收利用,畜禽粪资源化利用,减轻农业面源污染。开展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监测预警和治理修复。实行畜禽养殖区域控制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强养殖密集区污染防治,大力推进村庄生活垃圾和污水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到2020年,70%以上的县(市)行政区域实现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和污水有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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