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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试行“问题食品处置机制” 主动召回将从轻处罚(3)

时间:2015-08-16 07:34河北网(www.he-b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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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包括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

问题食品召回是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监管部门发现生产、加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时,通过换货、退货、赔偿等方式,及时从市场、生产加工企业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食品的行为。

召回包括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主动召回:是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通过生产加工企业、销售商、消费者的举报、投诉,或通过有关监管部门通知等方式,获知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时,主动实施的召回。责令召回:主要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和出厂销售的食品存在应当主动召回但未实施主动召回的,或主动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依照各自职权责令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的召回。

根据安排,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问题食品召回的监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发现或告知其生产、加工及出厂销售的食品为问题食品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并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告消费者停止消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召回程序,组织实施问题食品的召回。

销毁问题食品要无害化

问题食品销毁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问题食品进行销毁,确保其不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销毁问题食品要做到无害化。

销毁分为主动销毁和强制销毁。主动销毁:食品生产经营者将对退市和召回的食品主动予以销毁,确保不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强制销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依法没收的问题食品,依法定职权予以销毁,确保不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安排,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销毁程序,组织实施问题食品的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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