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千人因售炸油条被判刑,冤枉吗?
●特约评论员 张田勘(北京)
近日有媒体报道,6年间有几千人因“炸油条”被判刑。因为,这些人在炸油条的过程中使用了明矾作为添加剂,明矾中含有铝,而且铝超标。中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食品中铝的残留量不得超过100毫克/千克(干重),所有这些被判刑者所售的油条中都查实铝严重超标。

从“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相关裁定书中可以获得一些典型判例。2019年5月5日和5月15日,裁判文书网分别公布了两则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两名被告人马平秀和房计中都用含有“铝”的“钾明矾”加工油条并销售给附近居民食用,经检测,两人所售的油条结果均为“不合格”。一审法院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认定两人均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马平秀和房计中都对判决表示不服,提出上诉。代理律师辩护的主要理由是,一次抽检不合格不能证明被告人多年以来所有油条都不合格,没有证据证明食用一次超标油条就能达到法律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如果说律师的意见还只是一种一面之辞和对当事人忠于职守的话,一些科研人员同样赞同这种辩护就令人担忧。在4月19日的国际食品安全大会上,有食品安全专家发言称,对于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量使用的问题,一些地方的公检法介入,把人抓了,判了刑,最典型的就是油条中铝超标的案子。根据刑法,一定要对消费者造成危害的才能入刑,但现在这个问题是不清楚的。
其实,这些专家对此问题的理解存在问题。问题的核心是,生产和销售不安全的食品是否一定要造成后果后才能入罪判刑。然而,这个问题在法律中并无歧义。《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什么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08月31日发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中第四条对不安全食品的定义是,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等。
这个定义明确表明,不安全食品既包括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也同样包括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两者的根据都在科学证据。铝超标对人的危害尽管是慢性的滞后的,但后果又是巨大的。
早在1989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就根据大量研究结果正式提出,铝元素为人体不需要的微量元素,过多摄入铝元素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极大危害,因此提出成年人每天允许铝摄入量为30-50毫克。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中的铝含量不得超过100毫克/千克(干重)。
WHO和中国监管部门规定的铝含量限制都建立在长期的大量科学研究结果之上,因为铝对大脑、骨骼、肝、脾、肾等都有损害。主要表现为,人体内铝元素过量会造成体内钙质大量流失,形成骨质疏松;人体内铝元素过量会对脑部神经造成巨大伤害,造成记忆力、智力下降;铝元素过量会影响消化道对磷、锶、锌、铁、钙等元素的吸收,还会抑制胃蛋白酶的活性,妨碍人体的消化吸收功能,使人食欲不振和消化不良,影响肠道。
这些证据足以证明铝超标的油条和其他食品对人的健康是已经和有可能造成危害。而且,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并没有规定只是造成健康和生命后果才视为犯罪,而是足以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都是犯罪,也因此需要判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事实上,刑法对此罪的解释还提出,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则要加重处罚,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要判7年以上或无期徒刑。

再进一步解释,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以发生侵害法益(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具体危险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这个受到保护的法益就是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因此这样的犯罪系危险犯罪。换句话说,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该行为就具有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现实危险,就已经构成本罪,而不论有无后果产生,而且一旦产生了后果和严重后果,还要加倍处罚。
所以,尽管有几乎所有犯罪嫌疑人都申辩和提出上诉,也有律师为其辩护,还有一些科研人员也出来为犯罪嫌疑人鸣不平,但是,对这几千名因“炸油条”而判刑的人,二审法院也几乎都是维持原判,只有少数案例减轻了判罚,但也是全部判定为有罪。
这也说明,法院对中国刑法所明确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审判是忠实于这一法条的,而且证据是充分的。即便有人感到委屈和冤枉,也只能是质疑刑法中这一法条是否适宜,甚至是否为“恶法”,并进而提出修法。
国务院刚刚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必须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显然,这是对那些无论是炸油条铝超标,还是生产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人和行为的一个极为明确的信号,同时,按现有法律解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危险犯罪,而不论是否已经产生了危害人的健康和生命的后果。事实上,后果肯定会出现,只是需要数年或更长的时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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