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消费”警惕“霸王条款”
“双十一”网络集中促销即将来临,针对“双十一”期间,各家电商平台经营者推出的各种格式条款,消费者往往不知如何应对。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提示广大消费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同时《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也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因此,电商平台经营者设置的“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具有最终解释权”等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是“霸王条款”。消费者因上述原因发生消费纠纷或遭受损失,可向电商平台进行投诉或向电商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市消协提示广大消费者注意,在网络购物中要保存好购物凭据、对话截图、网站侵权条款等维权证据,购物中不要贪图便宜,按需要理性购物,多比较了解,仔细甄别,注意消费陷阱。(记者邓歌 通讯员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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