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全文)(7)
(二)加大金融扶贫力度。围绕解决贫困地区金融服务成本高、风险大,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采取综合措施,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扶贫开发的金融支持,下大力扩大贫困户贷款覆盖率。支农再贷款向扶贫开发倾斜,落实扶贫再贷款,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重点支持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和贫困人口就业创业。中国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向贫困乡村延伸服务网络,创新金融产品,增加贫困地区信贷投放,农村信用社对贫困户的信贷投放比例不低于60%。开展农村基层党组织与基层金融机构“双基联动”合作贷款试点。对有稳定还款来源的扶贫项目,允许采用过桥贷款方式,撬动信贷资金投入。建立和完善贫困地区扶贫贷款财政贴息、风险补偿和融资担保机制,支持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的扶贫小额信贷,由财政按基础利率贴息。积极推进县乡村三级金融服务网络建设,县级设立金融服务中心,乡级设立金融服务部,村级设立金融服务站。优先支持贫困地区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支持贫困地区培育发展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稳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积极发展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贫困户保证保险保费予以补助。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支持贫困地区开展特色农产品价格保险。
抓紧建立省市及重点县金融扶贫体系和平台建设,运用农业扶贫开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扶贫开发股权投资基金。贫困县建立扶贫开发投资平台,统一承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长期低息贷款,专门用于支持扶贫项目建设。每个贫困县通过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参股等方式,设立资本金不少于1亿元的融资担保公司,重点开展扶贫担保业务。建立驻冀金融机构“一对一”支持贫困县工作机制。
(三)加大扶贫开发用地支持力度。支持贫困地区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具备开发条件、未纳入规划的宜耕未利用地资源纳入整治范围,拓展开发空间。积极开展国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除年度正常安排的土地指标外,省每年从新增用地指标中拿出1万亩专项用于支持贫困县重点项目建设,优先保障扶贫开发用地需要。土地整治工程和项目安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计划和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向贫困地区倾斜。对燕山——太行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需增减挂钩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计划予以保障,结余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挂钩使用。对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的贫困地区优先安排耕地开垦项目,允许补充耕地指标在全省范围内有偿转让,贫困县安排不低于收益的20%用于扶贫开发,非贫困县安排不低于收益的15%用于扶贫开发。
(四)加大资产收益脱贫机制建设力度。在确保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优先安排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允许财政扶持资金投入扶贫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并将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以股权形式全部量化给扶贫对象。资产可由村集体、合作社或其他经营主体统一经营。强化监督管理,明确资产运营方对财政资金形成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收益分配机制,确保资产收益及时回馈持股贫困户。在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下,允许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合作建房、租赁合作经营房产,共享收益。探索建立生态旅游资源有偿使用和收益分享制度,实行生态和资源股权适当分配到贫困户,使其获取稳定收益。贫困地区水电、矿产等资源开发赋予土地被占用的村集体股权,让贫困人口分享资源开发收益。
大力发展股份合作制经济。继续推行政府+龙头企业+金融机构+科研机构+合作社+农户“六位一体”模式,支持贫困村组建法人合作社和股份合作体,将项目和资金到户转为资本和权益到户,实现资源变资本、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自然人农业变法人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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