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对全市37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强化监管力度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对全市37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强化监管力度
严格规范机动车尾气检测程序
日前,《廊坊都市报》刊登了市生态环境局对于《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众关系的解读,引起诸多读者热议。许多读者致电表示,对其中涉及的排放检验机构不了解,对此,廊坊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工作人员对《条例》内容进行了详细介绍。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介绍,机动车尾气对环境空气造成的污染问题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而机动车排气定期检验已成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的主要手段之一。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应坚持源头防控、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机动车排放检验是排放污染控制的基础关键环节。”工作人员说,要想数据准确,排放检验机构也应合法合规。《条例》中对排放检验机构有详细的规定。
《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接受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排放检验设备、计量器具,配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专业检验技术人员;公开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排放限值、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电话;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不得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建立排放检验档案,按照相关规定期限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历史检验视频;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排放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业务。
《条例》明确,对违反规定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一定规定处罚:未按照规定公开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排放限值等内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未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或者未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历史检验视频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或者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排放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业务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今年以来,该局持续强化对全市37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力度,编制印发了《治理机动车污染迫在眉睫》宣传手册、《条例》解读明白纸,依托“4·22”地球日、“6·5”环境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主题普法宣传活动。同时,将《条例》全文打印,在各检测机构业务大厅醒目位置进行张贴,并通过业务办理窗口向车主发放宣传手册和解读明白纸,确保将《条例》内容宣传到每一名车主。
同时,印发《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工作方案》,通过现场检查、远程视频监控、检验数据排查等多种技术手段,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排放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力度,推进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提高机动车污染防治水平。
此外,还先后两次组织全市所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召开调度会,积极宣贯《条例》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各项规定及处罚措施,通报有关机构不规范检测行为,对视频监控、信息录入、外观检验、检测过程等七个日常排放检验过程中应注意的相关事项进行培训。组织各县(市、区)分局、廊坊开发区环保局召开规范化管理暨执法现场检查培训会,邀请行业专家对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中如何规范化管理等相关内容进行讲解,对照培训内容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操作培训,进一步提高基层环保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基层监管。开展联合执法,会同市场监管、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检验机构检测行为,强化便民服务,确保各项机动车检验工作落到实处。截至目前,对不规范检测行为问题严重的2家机构,采取了断网处罚,其他问题机构限期整改。(记者苗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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