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河北网首页 地区新闻 邯郸 正文

邯郸市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出台

时间:2016-05-24 16:10河北网(www.he-bei.cn)
河北网(www.he-bei.cn)权威媒体 河北门户

记者从邯郸市公安局了解到,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及政策规定,邯郸市5月18日下发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细则。

为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确保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按照“区别情况、分类实施”的原则,这次共针对8类人员17种情况分别制定了解决方法。

这8类人员分别为:应当随父母落户的无户口人员;无法随父母落户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在本县(区)域内长期居住的外地无户口人员;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本县(区)域无户口人员。

据了解,该实施细则对因历史原因拖延已久的偷生、抱养、弱势人群等各种未落户情况都制定了详细的解决方法。针对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等原因无法落户的情况,如果已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针对监护人无法行使监护职责导致子女无法落户的情况,由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凭抚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村(居)委会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无《出生医学证明》的需要提供生育证明或死亡人员注销户口证明,监护人一方为呆傻人员或身体有疾病的应提供县级医院诊断证明、就读学校证明、派出所民警调查笔录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针对未办理法定收养手续无法落户的情况,应按规定到民政部门申请补办收养登记,公安派出所凭公民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不符合取得《收养登记证》和事实收养公证书条件的,需要提供收养人书面申请、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采集、核对被收养人DNA信息,提供《打拐DNA检验结果反馈单》、能够说明落户人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村(居)委会证明、派出所调查报告,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于其他无法落户的情况,市民可以就近向派出所户籍窗口工作人员咨询。

公安部门提醒尚未登记户口的居民,请主动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规范受理核准程序,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对发现违法违规落户的,将对有关民警依纪处理;发现重复落户的,在依法删除重复虚假户口,收缴相关户口、身份证的同时,对当事人弄虚作假骗领户口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确保户口、身份证的法律权威性。(记者邢丽娟)

相关新闻:

邯郸:“微爱接力”关爱农村留守娃(组图)

磁县全面完成45项灾后重建项目

环保税明年开征 邯郸市执行三档税额标准

邯郸全市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推进会召开

省委讲师团在邯郸开展“送理论下基层”活动

责任编辑:美景
0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为目的,一切权利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站删除。

Copyright (C) 2012-2012 河北网版权所有 备案编号:冀ICP备09014245号

未经河北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