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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37条硬措施助力科技创新

时间:2016-11-10 18:27河北网(www.he-b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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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支持科技创新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措施(试行)》解读

提示:日前,我市制定出台了《沧州市支持科技创新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措施(试行)》。这份文件包括37条政策,提出“十三五”期间,市县两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预算逐年稳定增长,科技支出增长比例要高于一般预算支出的增长比例,围绕创新投入、创新体制、创新环境,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鼓励引导企业创新、人才创新、成果转化。

新认定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最高分别可获30万元、100万元、1000万元补助

企业是创新主体,但技术创新投入大且有风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增加创新投入的积极性。为此,市县两级财政给创新以支持,覆盖企业成长、发展的不同阶段,力度大、亮点多、含金量足。

《措施》中提到,鼓励企业在高校建立科研基金,面向产业应用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联合攻关,市财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基金总额30%的支持。2016年,对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1%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由所在县(市、区)给予10-20万元补助;2017年,对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1.2%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由所在县(市、区)给予20-30万元补助。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用于落实企业上市奖励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石家庄股权交易所等境内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境外市场上市挂牌融资。

为进一步提高创新主体参与度,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孵化器,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00万元、1000万元补助,县级财政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由所在县(市、区)给予不少于2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补助;根据年度服务绩效,市财政给予不少于20万元的补助。支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的建设,向社会开放成效显著的大型仪器设备拥有单位,市财政每年给予10-20万元的运行补助。

科技创新的最终目的是成果转化。《措施》提出,财政设立专利资助专项资金。对通过实质审查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对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对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万元;对年内授权专利20件以上(其中至少有1件发明或5件实用新型)的企业创新团队,一次性资助10万元;对获得省级以上专利奖的专利项目,每件资助10万元;对专利权作价出资入股、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的企业给予10-20万元资助。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免征增值税。

除了财政资金给予直接扶持,还有间接扶持政策。《措施》提出,鼓励引导社会资本联合组建天使投资基金,对开展投资较好的天使投资机构按投资额给予10%、最高200万元的投资补助。2017年起,我市设立200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引导资金,采取风险补贴、融资担保、股权投资的方式,放大财政投资效应,吸引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投向科技型中小企业。

驻沧工作的“两院”院士,可获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150万元安家费

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而现有的体制机制往往成为人才自由流动的“绊脚石”。如果能够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引进和集聚人才,整合汇聚创新资源,将会迸发出更大的发展潜力。

《措施》提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业绩特别突出的优秀人才,以及受聘在关键岗位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实行协议工资制或年薪制。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确需使用事业编制保障的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时,机构编制部门采取“特事特办”的方式,确保用编急需。

立足进一步扫清人才流动障碍,《措施》提到设立公共户口方便科研人才落户。如,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可在沧州市市区及辖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申请办理常住户口,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也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对于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可以在社区公共户口或单位(企业)集体户口落户。

此外,对引进国家“两院”院士驻沧工作的,市财政给予每人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150万元安家费;对引进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等高层次领军人才,每人给予200万元至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50万元至100万元安家费;对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我市创新创业和转化成果的,市财政给予200万元至500万元的科研成果产业配套资金,并给予100万元安家补贴;对引进的创新创业团队提供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经费投入,提供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对成功入选院士等国家高层次人才的,市财政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资金。

人才能“进”也能“出”,双向选择确保人岗相适。《措施》规定,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在本市范围内兼职从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企业等活动,由此产生的收入归个人所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后,可在市内离岗从事科研创新和成果转化工作,实行另册管理,3—5年内在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不核减原单位离岗科技人员工资等财政经费,可用于聘用人员或奖励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

科技创新中的三种“失误”不予处罚

《措施》提出,审计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对以下三种情况不予处罚: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而没有明显违法违纪的情况不予处罚;上级无明令禁止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不予处罚;不为谋取私利而进行的创新工作中的无意过失不予处罚。

《措施》提出,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经费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费用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措施》进一步明确,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行住所信息申报制,由申请人提交住所证明改为提交住所申报信息表。加快完善网上登记系统,逐步实现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对拥有高成长性创新平台的企业予以优先申报各类专项资金,帮助企业申请创业投资基金参股基金。对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申报省级资金补助时,只提供省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必备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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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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