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台办法:城镇供水优先使用地表水源(6)
保护
自建供水管网不能擅自连公网
《办法》中还提到,划定的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应设立明显保护标志,其范围内,禁止建造建筑物及构筑物,堆放土方及杂物;开沟挖渠、挖砂取土、水产养殖;埋设线杆、种植深根系植物;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
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供水单位查明地下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情况。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签订供水设施保护和损坏赔偿协议。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报批,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改装、迁移的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供水单位无偿移交。
用水
用户无理拒缴水费可停水
《办法》规定,城镇公共供水可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水用水双方应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供水单位应保障城镇供水不间断供应,不得擅自停水;受理用户咨询与投诉后应当在两小时内作出答复,并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对处理期限内不能解决的,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提出处理方案,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处理完毕。
供水单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城镇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并使用统一收费凭证。施行居民阶梯式供水价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
城镇市政、绿化、消防和市容等公共用水应当计量缴费。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应当单独安装结算水表,共用一块结算水表的,按照最高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市政、绿化、景观、环卫等城镇公用事业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和雨水。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规定的水价标准和计量数值按时缴付水费,不得拖欠和拒缴;无正当理由或者特殊原因拒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措施。用户缴纳水费后,供水单位应当在4小时内恢复供水。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用户安装结算水表。结算水表长期损坏无法计算用水量的,由供水单位按照该用户水表损坏前三个月用水量平均值计算用水量收取水费。
供水单位因工程施工和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水或者降低水压的,应在临时停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因发生灾难或者紧急事故未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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