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仨承包商缺周转资金 伪造印章骗钢材受刑罚
项目承包商戴某、赵某等三人,在施工过程中缺少周转资金,竟然伪造其他公司印章,与另外一个公司签订合同,得手后将钢材低价卖掉获利。10月21日,正定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戴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赵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4年1月份,石家庄市戴某、无极县赵某等三人与江苏某有限公司签订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对邢台市临城县一小区楼盘进行开发建设。施工两个多月后,工程费用越来越多,戴某经济上难以为继,为筹措资金,戴某和赵某竟打起与其有业务来往的正定县一金属材料公司的主意。去年3月5日,他俩伙同闫某(在逃)找人私刻了一枚江苏某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制作了授权委托书,然后以该公司名义与正定这家金属材料公司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在无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三人于去年4月2日从金属材料公司运出价值人民币130多万元的钢材,之后不按合同约定将钢材用于工程建设,而是直接运到了石家庄市栾城区窦妪镇某物流中心,低价卖给河北某有限公司的郭某,得款956800元。之后,他们把所得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个人消费和所承包工程等。2014年6月11日,正定金属材料公司负责人与江苏某有限公司联系所售钢材事宜,得知钢材购销合同章是伪造的,这才知道被骗并立即报警。当日,被告人戴某迫于压力到正定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
正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戴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诈骗钢材的事实,有自首情节,故做出上述判决。截至目前,警方正在对犯罪嫌疑人闫某进行追捕。(记者 董世杰 李惺 通讯员刘勇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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