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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规范执法行为 不得随意删除、修改执法记录信息

时间:2015-08-27 17:09河北网(www.he-b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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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10月1日起实施

日前,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该《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实施。接举报需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限制人身自由应音像记录《办法》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通过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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