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中院公布5起惩治“老赖”典型案例(2)
杨志永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3月,杨卫东与杨志永、杨中田因冷库经营发生纠纷,起诉至晋州市法院,同年8月15日,杨卫东纠集人员将杨志永打伤,杨志永提起赔偿诉讼。同年11月26日,晋州市法院判决冷库纠纷一案由杨志永赔偿杨中田、杨卫东两人经济损失共计五万元,上诉后二审维持了原判。2013年7月10日,晋州市法院对杨卫东打伤杨志永一案作出判决,判令杨卫东赔偿杨志永各项损失16235.79元,上诉后二审维持了原判。
2013年7月15日,晋州市法院向杨志永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杨志永拒绝执行。2013年8月29日,晋州市法院做出了执行裁定书,查封杨志永持有的冷库四分之一股份。2013年11月11日,杨志永因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被晋州市法院拘留15日。2014年1月14日,晋州市法院将冷库纠纷和人身赔偿纠纷两案合并执行,杨志永还应赔偿杨中田、杨卫东损失33764.21元。2014年2月24日,晋州市法院裁定对杨志永冷库的股份进行拍卖,但杨志永一直拒不协助评估拍卖,致使判决、裁定一直无法执行。2014年5月6日,晋州市法院又作出杨志永赔偿杨中田、杨卫东、杨博文2013年度的经济损失5.7万元,上诉后二审维持了原判。2014年7月10日,因杨志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晋州市法院拘留15日。
案件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杨志永家属将案件合并后剩余执行款及滞纳金99785元交到法院执行局。2015年1月26日杨志永被晋州市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王新平非法处置查封财产 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8年10月3日,栾城县法院对原告刘新立等十三人与被告王新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王新平给付原告款项共计50余万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
进入执行程序后,2009年2月栾城县法院依法查封了王新平的小型运输车一辆和奶罐,查封期间,王新平却私自将该车以4750元的价格变卖。
在刑事诉讼期间,王新平主动将非法处置的4750元上交法院。2015年6月23日栾城县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王新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孟凡会拒不还钱 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03年7月8日,赵县法院对孟凡志与孟凡会、杨户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孟凡会返还给孟凡志本金24200元,利息71.06元,被告杨户信用社对所付的71.06元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孟凡会未履行,孟凡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04年11月14日,赵县法院对孟凡志与孟凡会侵权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孟凡会在判决书生效三日内归还孟凡志27390元,审计费600元,并从2000年6月30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7390元的利息。判决生效后,孟凡会未自动履行,孟凡志申请执行。
该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孟凡会在限定期间内拒不履行义务,之后长期规避执行。赵县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判决,以孟凡会犯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马永坡拒不支付员工伤残赔偿金被捕 案件已移送检察院
2008年4月5日,默欣如在马永坡经营的塑料颗粒厂工作时被机器损伤,伤残鉴定等级为六级。2009年5月31日新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马永坡一次性付给默欣如赔偿金119952元。2010年2月,新乐市法院对马永坡所有的塑料颗粒厂的机器进行了查封,2010年8月以29300元拍卖成交。之后,马永坡总是以没钱、家庭困难为借口拒不支付剩余款项。2015年3月27日,新乐市法院将马永坡以其未成年儿子名义购买的一处房产进行了查封,但马永坡以顶账为名将该房产转移给其弟弟。因马永坡有能力履行而采取隐藏、转移、变卖、赠送自己财物而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新乐市法院以马永坡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新乐市公安局,马永坡于2015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7月1日被逮捕。现案件已经移送新乐市检察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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