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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城乡居民门诊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时间:2021-01-12 10:34河北网(www.he-b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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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张家口市出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 《办法》) 从1月1日起正式实施。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全部纳入门诊统筹保障范围,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医保待遇。门诊统筹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

《办法》明确,市级统筹区域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全部纳入门诊统筹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医保待遇。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居民个人不再另行缴费,筹集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40元,单独核算管理。

《办法》 规定的报销范围,是指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 (简称“医保目录”) 内的合规医疗费用。 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以外门诊就医以及“医保目录”外的医疗费用, 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居民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报销年度起付标准为50元, 报销比例为50%。 其中,对农村建档立卡人口门诊统筹报销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70%。门诊统筹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门诊统筹报销金额与城乡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暂不合并计算。

实行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后, 不再设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家庭)账户,原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内的历年结余资金, 可继续使用; 原享受门诊特殊病或糖尿病高血压即“两病”门诊保障待遇的参保居民, 也可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保障待遇。

门诊医疗费用实行直接结算, 参保居民按政策规定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 应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 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期结算, 以减轻参保居民门诊费用负担。

实行居民门诊统筹后,为方便参保居民门诊就医及报销, 县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确定为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居民凭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件, 在参保地县级区域内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可以自愿就近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记者曹晓燕 通讯员王进宝、吕砚文)

来源:张家口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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