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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再放宽

时间:2016-11-15 17:39河北网(www.he-b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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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方便市场主体准入,降低创业成本,最大程度为创业“亮绿灯”,日前,张家口市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企业可选择申报登记制,此举将对市场主体增量提高创造有利条件。

据了解,目前困扰张家口市市场主体增量的重要因素仍是住所问题,针对这一症结,日前,张家口市发布 《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 其最大亮点当属申请人可自行选择申报登记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 信息, 做出书面承诺,即可办理注册登记,但申请人须对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安全性负责。同时,申请人也可选择提交住所(经营场所) 使用证明方式申请登记。

此前, 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 除提交住所 (经营场所) 使用证明外, 还要提交所在地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 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如今, 将有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证明改为申请人提交已经征求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书面承诺。 而利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 文化创意、 科技研发、软件开发、 翻译服务等无污染、 不影响居民生活的市场主体, 书面承诺也免于提交。

对自有房产或租赁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 (或载明房屋产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属城镇房屋的,可提交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或载明土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以及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房屋买卖合同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或提交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管委会、 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 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村委会或者乡(镇)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

此外,允许“一址多照”,放宽股权投资企业、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产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同一地址可作为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的住所 (经营场所)。 允许“一照多址”,无需前置、后置审批的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区)级行政区域内的,可申请在营业执照上加载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对于由前置许可部门已核准的申请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时,可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直接予以登记。(记者李向丽 通讯员范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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