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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与你息息相关

时间:2016-12-13 19:26河北网(www.he-b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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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政府印发了《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这标志着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实现了在缴费标准、保障待遇和经办流程等政策方面的全面统一。《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共有总则、基金筹集、参保登记等七个部分,市人社局就办法中的重点内容逐一进行政策解读。

一、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

以下几类人员可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一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覆盖范围外所有户籍在我市的城乡居民,均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二是已办理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非本市户籍的各类学生,已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的配偶和未在校子女,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此外,城乡居民就业后,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医保参保手续。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应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但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缴费额度按年计算。我市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180元。

对我市户籍城乡居民中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各县(市、区)财政负担。在校学生中(省属高校除外)符合上述条件的困难对象,参保补贴由学校所在地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财政负担。各县(市、区)批准的其他困难对象由本县(市、区)财政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三、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缴费办法

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或学校为单位分别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就业劳动保障服务所、学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方式仍然采用原城镇居民医保的缴费方式,由代办机构收取医保费,统一缴至规定的银行账户。

享受全额资助的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重度残疾人人员信息和增减变化信息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联收集,并为未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上述享受全额补助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收集信息后出生的婴儿属于上述困难群体的,由代办机构负责为其到相应民政部门和残联取得认证后,按照享受全额资助困难群体身份参保。

城乡居民新参保(出生后180日内新生儿、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参保居民除外)、断保居民再次参保时,只缴纳当年个人缴费部分,不补缴以前年度的医保费。

参保居民已经缴纳下年度医保费,尚未进入待遇期的,出现就业、死亡、重复参保等情况,可办理城乡居民医保退保手续,退还个人缴费部分。

四、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时间

每年10月至11月为下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征缴期,城乡居民应在征缴期内集中办理下年度参保缴费手续;每年12月至次年2月底为补缴期,未能在征缴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城乡居民可在补缴期内补办参保缴费手续。其他时间不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出生后180日内新生儿、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参保居民除外)。新生儿须在出生后180日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超过180日须在城乡居民医保征缴期或补缴期参保缴费。

2017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间拟于本月内开始,明年2月底结束。

五、参保居民享受待遇时间

在征缴期和补缴期参保的城乡居民,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为参保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后180日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新生儿,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为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90日内办理城乡居民医保转移接续手续的城乡居民,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为医保关系转出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

六、参保居民享受待遇办法

在补缴期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城乡居民、出生后180日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新生儿和90日内办理城乡居民医保转移接续手续的城乡居民,期间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个人先行垫付,参保缴费后再通过补录的方式予以支付。

180日内跨年度参保的新生儿和90日内跨年度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城乡居民,自愿补缴上年度医保费(包括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后,可补录支付上年度出生后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

城乡居民参保前(含180天内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新生儿)和断保期间(含90日内未办理医保转移接续手续的城乡居民)的医疗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七、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之间的转参办法

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转参城乡居民医保的,须在城镇职工医保待遇期结束后,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居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转参城镇职工医保的,须按城镇职工医保规定执行等待期,等待期期间可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八、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支付范围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河北省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的住院、门诊特殊疾病、门诊统筹医疗费用、一般诊疗费补助、生育补助、大病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政策规定应由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参保居民住院期间发生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诊疗项目费用先行自付10%;乙类药品费用先行自付5%。

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各类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30万元,其他参保居民每人15万元。

九、住院待遇

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人每次100元;其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7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1200元。

参保居民住院过程中因病情需要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双向转诊时不再重复计算起付标准。向上转诊的参保居民实行累计起付标准,向下转诊的参保居民不再另设起付标准。参保居民转诊时,须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其办理转诊手续,未办理转诊手续的,起付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

支付比例: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其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5%。

十、门诊统筹待遇

参保居民每人每年有50元的门诊统筹账户资金支付额度,用于支付其在定点乡镇卫生院、纳入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年终不清零,可结转使用。

门诊统筹账户资金不属于个人账户资金,参保居民出现停保、断保、医保关系转移、死亡等情况,门诊统筹待遇随之取消,不能转移、继承或提现。门诊统筹支出不计入参保居民个人年度支付限额。

十一、一般诊疗费补助

基层医疗机构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归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由全市已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卫生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以及纳入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收取。

一般诊疗费补助按每人20元标准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采取总额控制、按季预拨、半年结算、年终决算、超支不补的方式进行结算管理。

十二、生育补助待遇

对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含7个月以上引产)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为500元。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急诊住院条件的生育医疗费予以补助,不符合急诊住院条件的生育医疗费不予补助。生育补助的支付范围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生育补助支出不计入参保居民个人年度支付限额。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时发生疾病的,生育医疗费用和治疗疾病医疗费用分别结算。

十三、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五)因打架斗殴,交通事故,责任事故引起的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刑事犯罪,自伤、自残、自杀(精神病患者除外),吸毒、酗酒,戒烟、戒毒等及上述原因造成的伤残、后遗症;

(六)按有关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况。

十四、参保居民就医结算方式

参保居民已领取社会保障卡的,须持社会保障卡就医结算;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就医时须提供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就医时须提供户口簿户主页、本人页和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记者郑芃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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