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市场监管局向有关经营者发布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为规范生活必需品、防疫物资等重要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即日起,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市各药店、药械经营者及商超、粮油蔬菜等有关经营者发布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各有关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各有关经营者应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在力所能及范围内主动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各有关经营者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
各有关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各有关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不得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各有关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如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进行交易。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照职责加强市场监管,加强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防疫物资等重要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管辖范围内的有关经营者实施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鼓励消费者对保定市辖区内有关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时,可拨打“12315”热线或通过12315网络举报投诉平台进行投诉举报或直接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王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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