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15部门为创新助力 16个政策打通创新“最后一公里”(2)
新规还提出,省属骨干本科院校、省委管理科研单位可自主评审主系列正高级及以下职称。对担任学术职务的高校院系负责人在学术机构兼职及取酬问题,不套用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规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深化薪酬分配制度改革鼓励科技创新创造实施细则(试行)》,鼓励单位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在本省范围内兼职从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企业等活动,由此产生的收入归个人所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后,可在省内离岗从事科研创新和成果转化工作,实行另册管理,3至5年内在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创业所得收入归个人所有。
为成果转化创新创业减负
——科技型小微企业每年可申领不超过10万元“科技创新券”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出台《关于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对成功实现重大技术转移和重大成果转化的企业,经认定后,按技术合同实际发生额的2%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补助。支持科技文献共享平台和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的建设,向社会开放成效显著的共享平台,每年给予10万元至30万元的运行补助。
我省还将通过发放“科技创新券”形式,支持全省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购买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购买技术方案等科技服务,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每年可申领不超过10万元“科技创新券”。 2017年起,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用于建立推行“科技创新券”。
省地税局出台《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税收优惠和纳税服务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税前扣除。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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