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通报2014年查处的12起违纪违法典型案件(2)
范有毅因受贿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范有毅,承德市交通局原副局长、党委委员(正处级)。2010年夏,范有毅向下属某单位索要价值14万元的电脑设备一套,供个人家庭使用;2011年夏,范有毅以购置摄影器材为名,向该单位再索要现金17万元,用于个人消费;2010年至2013年春节,范有毅收受该下属单位负责人“礼金”累计人民币6万元。
范有毅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给予范有毅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宝忠因违反财经纪律、廉洁自律规定被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刘宝忠,平泉县原县委委员、县总工会原主席、党组书记(副处级)。2006年至2011年,刘宝忠在任平泉县林业局局长期间,通过虚开发票方式套取国家专项资金315.3万元设立“小金库”,用于单位“送礼”等支出消费,刘宝忠个人支出1.56万元。2006年至2010年,向下属林场及种苗站违规收取管理费565.41万元,用于单位经费支出。2007年至2010年,该局所负责的总投资3500多万元的重点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刘宝忠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刘宝忠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违纪所得予以追缴。
竹国军因个人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单位受贿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竹国军,丰宁满族自治县原县委委员、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正科级)。2007年至2014年,竹国军在担任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个人索取、收受企业贿赂12笔,共计400.71万元;利用开具虚假发票、虚报费用、编造虚假合同等手段套取公款242.22万元据为己有;另有134.85万元家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单位收受某企业汽车四台,价值95.56万元、收受加油卡金额合计73万元,违规对该企业进行补偿、办理手续,减免费用。
竹国军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给予竹国军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司法机关以个人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单位受贿罪一审判处竹国军有期徒刑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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