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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没路灯漆黑一片 夜归人撞上电杆致伤

时间:2013-03-19 19:26河北网(www.he-b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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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骑电动车在小区内行驶,由于天黑没有路灯,撞到通信公司的通信电杆拉线上,当即摔倒造成鼻骨、颧骨骨折和脑震荡等多处伤害。日前,石家庄市一张姓市民遭此厄运后,将小区物业及通信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胜诉,依法获得赔偿。

2012年7月的一天夜里22时左右,原告张某骑电动车在石家庄市某小区内便道上行驶,由于天黑且该便道上没有路灯,其撞到某通信公司所属的通信电杆的接线上,当即昏迷过去,被周围乘凉的群众及时拨打120送至医院。经医院诊断,此次事故造成张某头面部外伤、脑震荡、鼻骨骨折、左颧骨骨折、颈前区皮肤及软组织挫伤等,并且其所骑的电动车也受到损坏。故张某诉至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电杆的所属单位某通信公司及对该小区负有物业管理责任的某居委会支付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1370.32元。

经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致原告张某受伤的小区系新建小区,配套设施尚不完善。张某非事发小区的居民,事发时原告系下班回家,其居住地与事发小区仅一墙之隔,事发小区南北均有大门,行人可随意通过,事故发生地点没有路灯。出事的拉线曾于此前也有过绊倒行人现象。小区居委会针对以前拉线绊伤行人事件也曾在小区内张贴通知,居委会也曾派负责该项目的人员找到通信公司,就该拉线的安全问题告知该公司,但通信公司直至本次事故发生后才将拉线撤走,通信杆还在。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受伤系其夜间骑行于事发小区时,被某通信公司设置的通信杆拉线绊倒所致,因该拉线杆设置在小区通行的便道上,无任何警示标志,且该拉线之前已绊倒过行人,通信公司并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故通信公司对原告所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某居委会作为对小区物业的管理单位,未在小区通行地段设置路灯,且明知拉线的存在会造成安全隐患,也未采取相关有效的警示措施,对张某受伤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与通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张某在穿行小区时,明知小区内无路灯,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故其本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本案案情,其应承担10%的责任。二被告负担90%的赔偿责任,即15821.84元。

故桥东法院判决被告通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5821.84元;被告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298元,减半收取149元,由原告负担39元,被告通信公司负担110元,某委员会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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