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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将向社会披露

时间:2016-07-07 16:31河北网(www.he-b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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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将向社会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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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讯(通讯员陈勇 河北日报记者许卫兵)国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是国企改革的重要内容。从省国资委获悉,我省已于日前出台《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对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中由省委、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管理任免的负责人薪酬作出规定。

《暂行办法》明确,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中上市公司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福利性收入等薪酬信息将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向社会披露;未上市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将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向社会披露,接受监督。

据省国资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暂行办法》进一步健全了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了与监管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同时坚持统筹兼顾,形成了监管企业负责人与企业在岗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

根据《暂行办法》,企业负责人年薪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组成。基本年薪是指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体现保障基本生活的功能,根据上年度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超过两倍确定。绩效年薪是指与年度考评结果相关联的收入,与年度考核结果相匹配。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结果相关联的收入。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和省政府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企业内部不得为负责人发放各种名义的奖金及实物津贴。

根据《暂行办法》,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以及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相应扣减或免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薪酬。同时,企业职工人均工资同上年比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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