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4)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成立由省长任组长,有关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海洋局)、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法制办、省南水北调办等部门和各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并开展考核,指导、协调各地落实水污染防治责任,统一部署全省联防联控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负责领导小组安排部署的工作、目标任务的督导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研判、会商和协调处置,以及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成立由环保、水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农业、海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水污染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提高科学施策水平。(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参与)
各市人民政府为实施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国家和省的总体部署、控制目标,于2016年3月底前制定本地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强化督导与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制定的实施方案要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参与)
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根据部门职责和分工,于2016年3月底前研究制定落实国家和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部署的实施方案并抓好实施,实施方案报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牵头)
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加强节水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中央驻冀和省属企业要以身作则,相互监督治污成效,共同承担治污责任。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各行业协会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大力推进企业节水减污对标活动。(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资委、相关行业协会参与)
(二)强化督导落实,严格考核奖惩。定期督促检查水污染防治计划的实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予以终身追究。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制度,制定考核办法。(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有关部门参与)
水污染防治责任和工作落实情况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地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省委组织部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事故,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或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相关地区和企业实施涉水建设项目限批。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终身追究责任,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省委组织部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
(三)强化社会监督,推进全民参与。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水质目标达标情况等因素,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布各市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改善率,以及全省水质不达标水体名单。对环境质量差的市县,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或建议取消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布。(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等部门参与)
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自2016年起,所有国家和省市重点监控范围的企业要在显著位置设立环保信息显示屏,向社会全面公布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发布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环境保护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等部门参与)
鼓励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过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充分发挥环保社会组织的作用,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部门参与)
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环保志愿者开展活动。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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