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院曝光10名失信被执行人 9类行为受限(3)
六、
执行案号: (2014)运执字第00596号
被执行人:李坎温
性别:男
年龄: 48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1329241966****0459
立案时间: 2014-10-13
执行法院: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运民初字第764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李坎温偿还原告王忠义借款本金300000元,并从2013年9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至本案执行完毕止。被告李秀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80元,由二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七、
执行案号: (2006)廊开执字第00079号
被执行人:姜晓松
性别:男
年龄: 51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2113241963****0094
立案时间: 2006-08-26
执行法院: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06)廊开民初字第12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姜晓松返还原告肖坤超租赁费235137元、卡机押金21000元、餐具押金1395元,POS机的消费款额53379.51元,以上合计310911.51元;二、原告(反诉被告)肖坤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姜晓松配送货款、洗消费、水电气费用95304元;上述款项折抵后被告姜晓松尚应返还原告肖坤超215607.51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肖坤超、被告(反诉原告)姜晓松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八、
执行案号: (2014)宣县法执字第00326号
被执行人:李明祥
性别:男
年龄: 32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3207211982****0215
立案时间: 2014-06-16
执行法院:张家口市宣化县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宣县民初字第527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宣化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现金4.9万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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