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实行“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防范安全生产事故(2)
凡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一票否决”情形的,相关党政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规定》提出,实行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各级政府安委会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报告同级党委、政府,抄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考核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选表彰先进时,要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作为重要参考。
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制度。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由省委领导约谈有关设区市党委、政府和省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发生重大事故、一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及以上较大事故或5起及以上工矿商贸一般死亡事故的,由省政府领导约谈有关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事故发生地省直管县(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超过控制指标实施进度,或者出现严重违反“三同时”制度、重大隐患整改不力、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等情形的,由省安委会负责人约谈有关部门负责人,所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凡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一票否决”情形的,相关责任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相关党政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规定》提出,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依据事故原因和性质,按照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责任划分,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发生地省直管县 (市)、县(市、区)行业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发生地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责任;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发生地设区市行业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发生地省直管县(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责任;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省行业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同时,还要追究发生地设区市党委、政府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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