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印发关于实行“党员活动日”制度指导意见(全文)(3)
(二)细化活动方案。各市委和省直各党(工)委根据本意见要求,对推进“党员活动日”提出年度具体安排意见。各县(市、区)党委根据本地实际,研究提出半年活动计划,明确阶段性活动重点和活动内容。各基层党委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研究提出季度活动方案。各党支部在活动开始前,要充分听取党员意愿,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并认真组织落实;在每次活动结束后,要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研究谋划下次活动方案。一般情况下,基层党委应派人参加指导支部“党员活动日”活动。
(三)强化激励约束。将“党员活动日”开展情况纳入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选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重要依据。对“党员活动日”活动开展好的基层党组织,各级党委及时予以表扬。把党员参加活动情况作为民主评议重要依据。对有活动能力而不能及时参加活动的党员,所在党支部要及时为其安排补课;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党员活动日”活动3次以上的,由党支部书记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无正当理由连续6次不参加“党员活动日”活动的,要视情况给予组织处理。规范“党员活动日”活动记载,各基层党支部将每次“党员活动日”活动的主题、内容、形式以及时间、地点和党员出勤等情况详实记入《党支部工作手册》。《党支部工作手册》由省委组织部设计监制。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部门要深入调研,加强指导,及时发现解决活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活动中的新经验新方法。各基层党委要加强对基层支部活动指导,为活动开展提供必要条件。各基层党委于每年7月上旬、12月底前向上级党委分别报告上半年、全年活动开展情况,各市委和省直各党(工)委于每年1月向省委总结报告上年度活动开展情况。强化督导检查,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有关单位不定期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通报;增设“12371”网上监督“党员活动日”功能,对群众反映不正常开展“党员活动日”活动的重要情况,组织部门及时予以调查核实,并选择典型案例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充分发挥各级党代表督导检查“党员活动日”制度落实作用,适时组织各级党代表深入各地开展专题观摩指导活动。
(五)营造良好氛围。在活动开展之初展开集中宣传,充分运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以刊(播)发署名文章和个别访谈、系列评论、专家学者专题研究综述等形式,为活动开展营造浓厚氛围。在每个“党员活动日”活动期间,坚持做好常态化宣传,通过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开辟专栏、专题报道等举措,确保阶段工作有高潮、特色工作有新意、全年报道不断线。注重利用板报、橱窗、公告栏等形式公示“党员活动日”活动情况,及时让群众感受到活动带来的新气象、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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