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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发布(4)

时间:2014-06-10 11:15河北网(www.he-b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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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三十六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接待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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