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案例 石家庄创业者告赢民政部(2)
判决
民政部败诉后上诉
2013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2014年1月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民政部2013年4月26日作出的《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对如果爱公司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但是对于如果爱公司主张必须书面邮寄相关涉案政府信息,认为没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没有采信。
不久,民政部又上诉,这让武素彦和爱人压力陡增,但是他们坚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是阳光法案,公开是惯例,不公开是例外,他们相信法律会满足自己信息公开的诉求。
二审判定民政部重新作出告知书
2014年4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如果爱公司申请民政部向其书面邮寄公开某研究会的社会团体登记资料、年检资料等信息,民政部在《告知书》中认定某协会的社会团体登记情况、历年年检情况属于公开信息,并告知如果爱公司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但通过网址查询的内容,不能涵盖如果爱公司申请公开的所有信息。而通过网址查询不到某协会的社会团体登记资料、年检资料信息,民政部未在《告知书》中予以答复,也没有说明理由。因此,民政部的处理构成遗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事项的情形。法院指出,尽管民政部不保留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副本,但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的登记机关,民政部应当掌握某协会登记证书上记载的相关内容。因此,民政部仅告知其不保留登记证书原件及副本,未尽到审查答复义务。因此,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法院对此部分的认定。如果爱公司最终完胜,2014年6月25日民政部重新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声音
最高法:
为行政机关是否完全尽到公开义务
确立司法审查标准
在近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介绍了这一案例的典型意义。
他指出,本案涉及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关系以及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问题。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对于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案中,被告虽然在复议期间告知申请人可以查询信息的网址,但登录该网址仅能查询到部分信息,二审判决认定其遗漏了申请中未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构成未完全尽到公开义务,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正确理解,从而对行政机关是否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进而完全尽到公开义务确立了比较明确的司法审查标准。(燕赵晚报记者冯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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