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东光农妇被错判 国家赔偿难兑现(2)
被羁押275天,申请国家赔偿
拿到无罪判决后,杨淑梅向赔偿义务机关东光县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东光县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决定。杨淑梅依法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杨淑梅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06年3月15日被东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执行逮捕,12月14日由东光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东光县人民法院于当年11月12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处杨淑梅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2万元。杨淑梅不服,提出申诉,东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7日作出再审决定,维持了原先的判决。杨淑梅提出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东光县人民法院相关判决,宣告杨淑梅无罪。
杨淑梅自2006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至2006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其被羁押275天。
拿到赔偿决定书,赔偿不见分文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杨淑梅被错判的事实已经依法确认,其提出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有关法规,东光县人民法院是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通知,对侵犯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赔偿金为142.33元。杨淑梅被限制人身自由275天,东光县人民法院应赔偿杨淑梅人身自由权赔偿金39140.75元。在本案中,赔偿义务机关东光县人民法院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因此杨淑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1月22日上午,杨淑梅的丈夫孙连伟说,虽然拿到了这份国家赔偿决定书,虽然决定书最后明确规定“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但遗憾的是杨淑梅至今也没有拿到这笔国家赔偿金。他说,他曾多次找到当地法院,但这笔赔偿金仍没有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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