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东光农妇被错判 国家赔偿难兑现
2006年,杨淑梅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2011年,沧州法院撤销原法院有罪判决至今,39140.75元国家赔偿金分文未得
河北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李家伟)2006年,正在和丈夫一起开家具厂的东光县大单镇农妇杨淑梅被当地法院以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2万元。夫妇俩的生活就此逆转。经过多年的奔波劳碌,杨淑梅于2011年7月拿到了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撤销了东光县法院对杨淑梅的有罪判决,宣告杨淑梅无罪。日前,记者获悉,杨淑梅已经拿到了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该决定书要求东光县人民法院赔偿杨淑梅人身自由权赔偿金39140.75元。
农妇被错判,5年后终改判无罪
这是一条奔波多年的辛苦路。拿着这纸国家赔偿决定书,杨淑梅的丈夫孙连伟感慨万千。他说,这场官司让他们夫妻二人遭受了别人意想不到的痛苦和打击。据介绍,这起案件始于2006年,当时东光县人民法院指控杨淑梅犯贷款诈骗罪,并于当年11月作出刑事判决,判处杨淑梅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2万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杨淑梅刑满释放后不断申诉、上诉,历经艰难。2011年7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书中说,经查明,涉案家具厂由杨淑梅、孙连伟夫妇共同经营,两次贷款均由二人商定后共同办理。法院认为,孙连伟在金庄信用社的19万元贷款不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成立要件,不构成贷款诈骗。孙连伟之妻杨淑梅亦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法院最后判决:撤销东光县人民法院相关判决,被告人杨淑梅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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